律師表示,開發(fā)商約定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購房人明顯不利;第二,約定的解除合同,是出賣人解除合同,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而現(xiàn)在,買受人提出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不應該向開發(fā)商支付任何違約金。
律師認為,這份合同明顯只對開發(fā)商有利,既然合同沒有約定購買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張女士就有權利拿回所有的首付款?墒,置業(yè)顧問卻讓張女士走司法程序。
對于置業(yè)顧問的不積極辦理退房的態(tài)度,張女士越來越生氣。這時候,中央公關的銷售經理楊女士來到了接待室,她現(xiàn)在愿意談退房問題。
棗莊滕州中央公館銷售經理楊女士:“買受人如因個人資信原因,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總房款的2%交違約金。后面第四條,約定付款,逾期不辦理貸款的,開發(fā)商不告知情況下轉賣,房款不退,還要20%的違約金。”
在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里,第三條寫的是購買者承擔2%的違約金,下面又寫著承擔20%的違約金,楊經理把兩條不相關的違約項連在一塊兒讀,直接把張女士弄懵了。到底按照哪一條執(zhí)行退房呢?
開發(fā)商愿意積極配合辦理購房手續(xù),并返還購房款的話,購房人也確實應該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賠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2%支付違約金,理由是該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制作人是開發(fā)商。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適用對購房人有利的條款,按照2%,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律師這樣告訴記者。
仔細分析合同后,張女士決定就按照合同第三條約定,立即退房,賠償開發(fā)商2%的違約金,也就是1萬2千元。迫于壓力,銷售顧問同意退房。(視頻來源:山東廣播電視臺生活頻道《生活幫》 原標題:滕州:中央公館買房貸款辦不下來 退房遭遇踢皮球)
延伸閱讀:滕州警方公布國考詐騙形式:山寨網傍官網售輔導書三男子實施詐騙不成反搶劫 滕州老漢10萬元打工錢被搶滕州一男子網吧內假借上網偷走主機內存條被警方抓獲滕州90后小伙出獄后惡習不改 盜竊鄰居朋友家再進宮滕州市位居第十四屆全國百強縣(市)榜單第27位滕州“分販子”街頭公開收購駕照分 C證1分50元滕州離婚男5萬元賣掉4個月大親生兒 與中介分贓相關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