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浙江8月21日電(記者 范躍紅 通訊員 金檢) 經浙江省金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19日,金華市中級法院對凌某等人特大合同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凌某、彭某、金某、陳某、吳某、李某等六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尤某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六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至18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凌某、彭某、金某等人,時分時合,共謀或單獨注冊成立上海麥地那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義烏文捷進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海亨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18家貨運代理公司,以上述公司名義從義烏市場等客戶處以較低運價收取貨物后分別委托給浙江某外運有限公司、杭州某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船務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運輸,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為誘餌,誘騙對方簽訂運費月結協議。之后在短時間內大量低價攬貨委托運輸,從客戶處收取運費后占為己有,故意拖欠浙江某外運有限公司等公司運費共計人民幣2020.18萬元。其中,凌某參與詐騙數額達人民幣947萬余元,金某參與詐騙數額達人民幣769萬余元,陳某參與詐騙數額達759萬余元,吳某、李某參與詐騙數額均達627萬余元,尤某等10名被告人參與詐騙數額達58萬余元至272萬元不等。另查明,從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凌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486.9萬元,造成21名被害人損失共計43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凌某等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凌某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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