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德州訊 6月29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任齊河縣政協(xié)副主席、齊河縣縣長助理兼財政局長的任居孟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同案被告人其妻子賈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根據(jù)一審判決書,另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婦受賄所得和任居孟個人非法所得共計1138.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被告人任居孟貪污所得56萬多元返還齊河縣財政局。
經開庭審理查明,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齊河縣財政局長、齊河縣縣長助理、齊河縣政協(xié)副主席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索要70多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價值291.36萬元,其中4.6萬元賄賂款系他與妻子賈某共同收受。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縣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6.08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產中,還有價值847.02萬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宣判后,任居孟口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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