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日照訊 因冒充房東騙取轉租費,近日劉某被東港區(q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6萬元。
2007年7月,劉某從他人手中轉租到東港區(qū)王府大街某商業(yè)店鋪,進行服裝經(jīng)營。2010年8月30日,該商業(yè)店鋪的房東張某通知劉某,將于年底收回該店鋪自用。劉某正值結婚用錢,于是便冒充房東,隱瞞上述事實,于第二天將該店鋪轉租給王某,從而騙得轉租費11萬元。王某承租店鋪后進行裝修時,被店鋪鄰居告知該店鋪實際房東并非劉某,遂立即與房東取得聯(lián)系,方得知受騙,隨即報警。2010年9月12日,劉某被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刑事拘留。案發(fā)后,劉某積極退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考慮到劉某退贓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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