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鄉(xiāng),隨著大蒜收獲季節(jié)的到來,不少生意人的錢袋子也鼓了起來,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瞄準這個時機伺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家住金鄉(xiāng)的趙某和梁某二人合作收購大蒜生意,傍晚回家時遭遇了被告人王杰搶劫大蒜款;隨后,被告人王杰為了幫助兄弟“討債”,將做大蒜冷庫生意的許某和謝某非法拘禁在自己家中,為他人進一步敲詐勒索提供便利。2012年2月14日,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0年7月7日晚,被告人王杰和被告人李偉駕駛著一輛借來的白色“海馬福美來”轎車(作案時使用車牌為偽造車牌),將車?吭隰~山鎮(zhèn)某村的一條鄉(xiāng)間小路旁,準備冒充交警實施搶劫往返在此路上做大蒜生意的商人,換上在作案前購買的短袖警服和反光背心,并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砍刀和槍支,等待目標出現。在發(fā)現開著機動三輪車賣蒜回來的趙某、梁某二人后,便以交警查車為由將二人強行攔截,并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搶劫,趙某、梁某二人被搶走一個裝有62000元現金的藍色腰包、一部價值900元的手機及銀行存折等物。兩被害人在被搶劫時極力反抗,其中趙某被王杰砍傷了左大臂等處,經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被告人王杰與李偉在實施搶劫后開車迅速逃離現場。
201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王杰的“兄弟”李利找到他,并召集張成等人到王杰家中,李利謊稱曾經一起做生意的許某和謝某欠錢不還,希望“兄弟”幾個幫忙討債,并準備了砍刀、蒙面頭套、繩子、膠帶等作案工具,詳細布置了作案細節(jié)。201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利以老朋友敘舊為由,將被害人許某和謝某騙至王杰家中。據被害人陳述,二被害人被李利和幾個蒙面人挾持到一處房子的后院平房內,蒙面人中有人拿刀,有人持槍,二被害人隨后被蒙面人用繩子及鐵絲捆綁在屋內聯邦椅上,還被人用黑布和膠帶蒙住了眼睛,控制了人身自由。被告人李利首先翻取了二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其中許某4800元、謝某2600元。被告人李利在發(fā)現二被害人沒有更多的錢財時,便采取威脅、恐嚇的手段先后向許某和謝某索要300萬、200萬現金,被害人許某被迫將自己的銀行卡給李利,告知銀行卡密碼,并答應次日會往卡里匯200萬元時,李利才于當日18時將許某和謝某放走。2010年10月8日、9日,李利給被害人許某發(fā)恐嚇、報復信息十余條相威脅,逼迫許某匯款100萬元。許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才使得被告人李利等人的陰謀未能得逞。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杰、李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恐嚇、威脅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李利在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杰、張成等人采取非法拘押他人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杰、張成、李偉當庭均自愿認罪,其中被告人王杰、李偉的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替被告人與被害人趙某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并部分退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山東省人民法院和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認為,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李文豪)
張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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