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訊(通訊員 張丙發(fā) 蘇緯 劉菲菲)5月22日,由任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田某因犯污染環(huán)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此,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濟寧市首例污染環(huán)境案一審判決。
2011年10月12日,田某的父親因傾倒化工廢水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運輸化工廢水的利益誘惑下,被告人田某非但沒有吸取教訓,反而在其父被刑事拘留后繼續(xù)承攬了運輸廢水的工作。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駕駛運輸化工廢水的罐車,私自將化工廢水傾倒在濟寧北湖新區(qū)的地下排水管道內,致使該路段排水管道不同程度毀損,造成損失價值達30余萬元。2011年8月15日深夜,被告人田某再次運輸化工廢水準備傾倒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任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田某在其父被司法依法處理后,非但沒有吸取教訓,反而重操父親的舊業(yè),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廢水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內,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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