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訊(記者 侯雪)近日,有網友在本網《濟寧市網絡問政平臺》留言,對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違法停車”的情況提出質疑,認為交警支隊中區(qū)大隊違規(guī)停車拍照處理不合法。針對網友的質疑,濟寧市交警支隊今天上午通過回帖的方式作出解釋:經檢測系統(tǒng)查詢,證實該車處理合法有效。
市交警支隊表示,經交警支隊檢測系統(tǒng)查詢證實,車牌號為魯H69***的車輛于2012年10月5日16:35分在共青團路停放在盲道上,屬于交通違法行為。為公證起見,交警支隊將系統(tǒng)檢測的圖像也發(fā)布到網上,從檢測系統(tǒng)所檢測到的圖像信息上可以清楚的看到,該車輛確實停放在了盲道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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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nms.jnnews.tv/thread-5593-1-1.html
http://jnms.jnnews.tv/thread-56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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