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運用標準,行政機構可指定為特定秘密的對象包括防衛(wèi)、外交領域等55個項目。外界指出,由政府方面裁量使指定范圍擴大的余地仍然存在,可能會損害國民“知情權”和“報道自由”。
據悉,運用標準中還寫著“僅限必要最低限度的期間指定必要最小限度的情報”這一注意事項。但新保密法規(guī)定,“(一旦泄密)可能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顯著障礙的情報”將被指定為特定秘密。根據該規(guī)定,將有大范圍的情報被指定為特定秘密,注意事項可能會形同虛設。
可指定為特定秘密的情報分為防衛(wèi)、外交、間諜行為等特定有害活動防止、反恐這4個領域。運用標準中規(guī)定的55個項目中,舉例提到了潛水艇、飛機、武器彈藥的性能、利用信號和衛(wèi)星搜集的情報及圖像、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提供的信息等內容。
根據運用標準,作為負責檢驗秘密是否得到妥善處理的機構,將在內閣官房新設由各府省廳事務次官級官員組成的“內閣保全監(jiān)視委員會”。此外,內閣府還將設置檢驗監(jiān)督特定秘密管理情況的“獨立公文書管理監(jiān)”,并在其之下設置“情報保全監(jiān)察室”。 相關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