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xiàn)場
齊魯網濟南2月6日訊 日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sdjiancha)發(fā)布“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全文),以期震懾邪教組織人員,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同時供廣大檢察干警學習交流。
根據該公訴意見書,在“全能神”被國家明確認定為邪教的情況下,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仍然繼續(xù)進行“全能神”活動,多次非法秘密聚會,并通過互聯(lián)網傳播邪教信息,點擊量達十七萬余次。為了宣揚邪教“教義”,被告人張帆、呂迎春撰寫各類宣揚“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過互聯(lián)網向不特定多數人大肆進行傳播,形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
2月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張帆、張立冬執(zhí)行死刑。
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繼續(xù)發(fā)布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針對該案的二審《出庭意見書》。
以下為“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全文)。齊魯網轉發(fā)時對其中部分人名進行了化名處理。
“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全文)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通過訊問、舉證和質證,充分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進一步揭露犯罪的社會危害,弘揚法治和公平正義,依據當庭出示并經質證的證據及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故意殺人,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證據是:
1、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實施了殺害被害人吳某的犯罪行為。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五名被告人以極其殘暴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了令人發(fā)指的毆打,致其當場死亡。案發(fā)現(xiàn)場的多位目擊者劉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了五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證人劉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錄制的視頻,客觀、真實、準確的記錄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過程。這段視頻雖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讓每一位善良的人從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兇時殘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予以供認。
2、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具有殺死被害人吳某的直接故意。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在被害人拒絕提供電話號碼后,被告人張帆、呂迎春就將其認定為“邪靈”,必欲殺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張帆率先動手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并通過語言明確無誤地表達出要將被害人殺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組織內部規(guī)定與要求,聽從、服從被告人張帆、呂迎春的指令意見,積極響應,與張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毆打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3、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在作案時均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證實了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