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民買的農夫山泉中,有個藍色的漂浮物。(視頻截圖)
當地工作人員態(tài)度不是很好,嫌馬先生“管破事”。(視頻截圖)
1月3日訊 (山東臺 林紹榮)前段時間濟寧市民買了四瓶農夫山泉礦泉水,結果發(fā)現其中一瓶有不明的藍色物質,在他向當地一名工作人員質疑的時候,對方態(tài)度不是很好,還質疑他管閑事。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報道,濟寧市民馬化龍說,“當時跟朋友吃飯,買了4瓶水,發(fā)現一瓶里面有藍色漂浮物。”他告訴記者這瓶水是4月份的時候,他在濟寧梁山的一家小超市購買的。
記者看到,這瓶農夫山泉水中的確有一塊藍色的不明物質在自由地搖曳。而這瓶農夫山泉的瓶蓋也似乎沒有打開過的痕跡。馬化龍說發(fā)現問題后,他立刻撥打了農夫山泉的客服電話,隨后當地的一位工作人員和他取得了聯系。
馬化龍說,“業(yè)務員當時態(tài)度不是很好,他就說你是工商局的還是質監(jiān)局的,管這些破事。”
在隨后的日子里,雖然馬化龍多次找到廠家和農夫山泉,但是一直沒有結果。馬化龍說,“農夫山泉做的廣告,他們是大自然的搬運工,他就不應該把大自然的被污染的水,到消費者手里,讓我們喝掉,損害我們的身體健康感覺。這瓶水是偶然的,還是咱把大自然的垃圾給搬來了,我就想搞明白,這個東西在水里到底是什么,以后我們還能不能敢喝農夫山泉礦泉水,這個事是偶然發(fā)生的,還是本身就有質量問題?”
通過節(jié)目,我們可以看出來,這瓶農夫山泉因為含有雜質肯定是不合格產品,其實馬化龍也不用這么麻煩,又是廠家又是經銷商地找。以后遇到這種事,直接向當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以前大家熟悉的可能只是假一賠十,也就是說兩塊錢的礦泉水,最多也就只能賠20塊錢,現在根據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馬化龍買到的礦泉是雖然只有2塊錢,但是他同樣有權利要求1000元的賠償。
這樣改變是因為,如果懲罰是毛毛雨,那么肯定不足以制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同時懲罰性賠償,也能更好的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