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守鋒職務侵占案,經嘉祥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守鋒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責令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2.08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守鋒在任嘉祥縣大張樓鎮(zhèn)新橋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經手管理新橋村村集體資金的過程中,于2013年至2014年期間,采取虛列支出、重復支出的手段,多次侵占集體資金共計155000元。立案前,被告人王守鋒退繳贓款90000元,立案后,退繳贓款44232元。
嘉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守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列支出、重復支出的手段侵占集體資金據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王守鋒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退繳大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濟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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