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團、轉團要事先告訴
不少市民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報名某家旅行社的旅游團,直到成行才發(fā)明,自己被“拼”入了另一家旅行社的大團。
而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將組團方法明白列為“合同標的”部分的內容之一,在合同應用闡明中還明白:出境社拼團、轉團時,應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批準。石家莊市旅游質監(jiān)所所長邢文海說,這種在合同中明白組團方法,并在合同簽訂前提請合同雙方注意的措施,能大大減少因合同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白請求,出境社未經游客批準,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游客在出發(fā)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
此外,根據《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轉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首次明白“不可抗力”因素
新版的出境游合同和臺灣游合同中,都首次明白提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感、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含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斗、可怕運動、騷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動。
同時,還明白了“意外事件”的含義,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含但不限于重大禮賓運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示范文本》請求,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游客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產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產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持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要將未產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增加的旅游費用,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持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將未產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游客,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旅行社逼迫購物
要賠游客20%違約金
對于旅游過程中,經常呈現的自費、購物問題,《示范文本》進行了更為詳細的約定。《示范文本》請求,旅行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游客簽字確認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標,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逼迫或者變相逼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旅行社違背合同約定在境外(臺灣地區(qū))中斷對旅游者供給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累贅游客在被中斷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游客造成其他人身、財產侵害的,旅行社還應當承擔侵害賠償義務。(記者 翟開礦)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