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樂恒狀告遼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終于出來了!7月23日,記者從沈陽市和平區(qū)國民法院獲悉,經審理,遼足需支付曲樂恒各項賠償共計291萬余元。法院判決曲樂恒與遼足間存在勞動關系,且需保存勞動關系,遼足每月支付給曲樂恒傷殘津貼6355.2元至滿20年。
■回想十年漫漫官司路
2000年1月20日,曲樂恒與遼足俱樂部簽訂了《職業(yè)運發(fā)動工作合同》,聘請期限為一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2000年4月26日20時30分,曲樂恒、張玉寧和王剛在開車外出吃飯歸隊途中產生嚴重車禍,導致曲樂恒下肢癱瘓,從此告別了綠茵場,開端了漫長的輪椅生活。
2001年1月4日,遼足作出《關于曲樂恒非因公負傷的處理決定》,認定曲樂恒不是工傷。這下激怒了病痛中的曲樂恒,從而拉開了與遼足長達近10年的“官司”。
■糾葛工傷認定成要害
關于曲樂恒與遼足俱樂部之間的糾葛核心和最要害、最為波折的環(huán)節(jié)就是曲樂恒有關工傷的認定。
2001年2月13日,曲樂恒向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遼足持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2005年7月29日,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以“曲樂恒、遼足之間沒有訂立過勞動合同,只簽訂過工作合同且現已期滿,所以請求遼足履行勞動合同及支付相應工資待遇無法律根據。
2005年8月21日,曲樂恒向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2008年7月31日,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曲樂恒為工傷。
■判決遼足賠償291萬多元
隨后,曲樂恒又申請進行工傷殘疾等級鑒定。2009年10月16日,沈陽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出具職工工傷、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單,評定曲樂恒致殘程度為二級。
現曲樂恒經鑒定已構成工傷二級殘,根據相干規(guī)定,保存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相干的工傷待遇,遼足應持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保存勞動關系這也就意味著,曲樂恒與遼足畢生存在著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曲樂恒到退休年紀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如果所享受的基礎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如果基礎養(yǎng)老保險待遇高于傷殘津貼,則按實際履行。這也就意味著,曲樂恒畢生有了保障,月薪最少可達6355.2元。
另外,遼足還要給付曲樂恒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后至定殘前的工資、治療康復費等費用,加上前述傷殘津貼,總計29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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