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6月7日專電題:處所立法屢屢“擦邊”人肉搜索引爭議
新華社記者岳德亮、方列
在近日召開的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一部法規(guī)草案中關于規(guī)范個人信息傳播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有媒體直接將其解讀為意在抹殺人肉搜索,而法規(guī)草案起草部門則一再聲明“不是針對人肉搜索”。
自相干報道5月29日呈現在網絡上后,截至6月3日16時,記者在百度上輸入“浙江省信息化增進條例 人肉搜索”搜索出相干網頁超過13100個。
記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增進條例(草案)》中做出的表述是:采集社會組織或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道路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tǒng)擅自發(fā)布、傳播、刪除、修正信息權利人的相干信息。
對于這一提法,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謝力群在向省人大常委會做闡明時說,這是對采集、利用社會組織或個人信息的行動提出規(guī)范請求。但是一些媒體將之解讀為意在“對近來備受爭議的人肉搜索行動立法禁止”,并迅速引來網民一片質疑聲。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信息化推動處處長吳君青說,該條文重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并非針對人肉搜索”。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法規(guī)處處長陳建忠在接收記者采訪時也一再強調,“沒有這個(扼制人肉搜索)說法。我們還沒有開端釋義,是他們(媒體)自己懂得的。”
人肉搜索起源于論壇,尤其是在“周老虎事件”中為社會所廣泛熟悉,其影響也日益浮現。近年來,就出現出“林嘉祥事件”“南京周久耕事件”“鄧玉嬌事件”以及“躲貓貓”“俯臥撐”等等,無一不是因人肉搜索而發(fā)酵,逐漸接近本相。
而與此同時,一些處所立法中已經頻頻呈現規(guī)范個人信息發(fā)布、傳播的字眼。2008年4月1日實行的《廣東省盤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第26 條規(guī)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材料”;去年1月,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徐州市盤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規(guī)定禁止“未經容許,供給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材料”;去年5月1日起實行的《杭州市盤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規(guī)定:發(fā)帖、寫博、網游要供給有效身份證明。
一些專家紛紛發(fā)表觀點,認為條款表述過于寬泛,易引起歧義,“立法上的含混,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同時在施行中更容易被權利所左右!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一徐姓研究員認為,出于國民監(jiān)督公權的目標,搜集、頒布涉及社會公益的官員或公共事務的信息,與惡搞、人肉國民的隱私,完整不是一回事。發(fā)布、傳播個人信息不應當一棍子打逝世,應當體現出“公私分明”。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鐘其告訴記者,從目前來看,人肉搜索只是當前國民監(jiān)督公權為數不多的一種手段。如果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包含官員的財產公開、財政支出公開,行政、司法程序、過程、成果公開,人肉搜索估計會自然滅亡。
南京政治學院消息傳播系副教授王傳寶表現,規(guī)范信息安全不是不需要,而是如何界定的問題。比如,最近網上有人公開兜售股民的個人材料,這和網民人肉“周老虎”,性質完整不一樣。官員的隱私權與國民的知情權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對國民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如何實現等等,才是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人肉搜索涉及面廣且難以定性,目前國內尚無明白的法律對其進行界定和評判!敝袊ù髮W教授曲新久在接收采訪時說。對于被媒體解讀為規(guī)范人肉搜索的“浙版”條例草案條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濟法規(guī)處處長田夢海表現,“目前只是草案,還將搜集各方看法,在修正完善后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