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曲阜2月27日熱線消息(記者 晉森 通訊員 冷西金)曲阜一名女大學生在教學樓門廳頂上打電話時,不慎墜落把腰椎摔成重傷,因賠償問題沒有和校方達成協(xié)議,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判決學校承擔20%的責任,賠償8萬多元。
齊某是曲阜一高校大學生,在校內(nèi)的教學樓二樓上課,教室的南窗戶外面就是教學樓門廳的頂面,窗戶沒安裝防護網(wǎng),于是常有同學跨過窗戶在門廳頂面玩耍。2009年11月28日20時50分,齊某通過窗戶到門廳頂上打電話,在走到邊緣時不慎失足墜落受傷,后在醫(yī)院治療期間,學校墊付了5000元。經(jīng)司法鑒定,齊某腰部為5級傷殘,需部分護理依賴。
齊某起訴稱,窗戶沒安防護網(wǎng),門廳頂上沒安防護欄,防護墻不具防護功能,經(jīng)常有學生通過窗戶到門廳頂上嬉鬧,學校及老師從未勸阻或制止,所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費43萬余元60%的責任,共計26萬元。該高校則認為,齊某受傷時間為自由活動時間,受傷地點不是公共場所,其對該危險行為應具有完全認知能力,公安局證明是意外事故,學校在事故的發(fā)生及處理過程中均不存在過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后認為,齊某當時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在學校學習期間,該校對齊某具有安全教育、管護義務,齊某從教學樓門廳頂上墜落致傷,表明學校沒有完盡義務,應對齊某的傷害承擔相應責任。齊某年齡已17周歲,對自身行為的安全與否已經(jīng)具有完全認知能力,在夜晚到學校門廳水泥防護墻上打電話,應該知道危險系數(shù)很大,正是由于該明顯不當?shù)男袨,最終造成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對此,齊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學校承擔齊某提出的43萬賠償款20%的責任,賠償齊某8萬余元。
法官說法
曲阜法院王莊法庭副庭長劉洪利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26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本案中,齊某只有17歲,未滿1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門廳頂面不是隨意活動的地方,學校對這一現(xiàn)象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明確制止,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措施不力,故有一定過錯。對齊某而言,門廳頂面不是學生隨意活動的地方,教室窗戶也不是想出入就出入的,將要成為成年人的齊某應該知道,在夜晚穿過窗戶到門廳頂上打電話的危險性,故存在主要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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