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報訊 (記者李國靜) 河北省上調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各檔次分辨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分辨為9元、8.4元、7.6元、6.9元。最低工資標準4檔平均增幅為24.1%。新的最低工資標準7月1日起實行,石家莊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漲150元。
新標準7月1日起實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情勢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供給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
昨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河北省7月1日起上調2010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河北第10次調劑最低工資標準,上次調劑是2008年7月1日。
此次調劑仍設4個檔次,月最低工資標準分辨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與月標準相對應的小時標準分辨為9元、8.4元、7.6元、6.9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實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實用于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
工資標準最低增幅為20%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干負責人表現(xiàn),本次調劑月標準四個檔次的增幅是遞增的,月標準4檔分辨增加20%、23.5%、26.7%、27.8%。小時標準4檔分辨增加23.3%、23.5%、26.7%、25.5%。
石家莊市區(qū)此前的最低工資標準為750元,上調后為900元,增加了150元。
新調劑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范疇為:河北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支付給供給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加班費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合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qū)的,應當履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合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履行用工場合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該負責人介紹,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含按規(guī)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延伸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別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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