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名女性與丈夫爆發(fā)爭執(zhí),開了一槍,沒有傷到人,卻遭法院判處20年監(jiān)禁,引發(fā)各界爭議。
未傷人
妻子名為瑪麗薩·亞歷山大,31歲,住在佛羅里達州杰克遜維爾市,與丈夫里科·格雷分居。2010年8月1日,她以為格雷不在,返回家想拿走一些自己的衣物,卻發(fā)現(xiàn)格雷在家。
兩人爆發(fā)爭吵。亞歷山大說,她擔心自己的安全,出門從汽車中拿出一支合法持有的手槍,返回家中。兩人再次爭吵,亞歷山大朝墻壁開了一槍,子彈反彈,射入天花板,沒有人受傷。
檢方指控亞歷山大持致命武器重度侵害他人。亞歷山大在庭審時說,開槍出于自衛(wèi)。格雷則說,他請求妻子放下槍,但她不聽,轉(zhuǎn)過臉開槍。檢察官安杰拉·科里認定,亞歷山大當時把槍對準丈夫和兩個孩子,而且子彈如果反彈,可能傷及3人中任何一人。
亞歷山大援引佛羅里達州俗稱“站著不動”的法律為自己辯護,未獲法院認可。這部法律規(guī)定,某人如果認定遭受威脅,可以不必逃跑而在原地自衛(wèi)。然而,法院方面認定,亞歷山大當時有機會跑出屋子,逃離丈夫,但她出門后卻持槍返回。
如果亞歷山大接受認罪協(xié)議,可能被判處3年監(jiān)禁。但她拒絕,選擇接受審理。
“硬規(guī)定”
陪審團合議12分鐘,認定亞歷山大罪名成立。今年5月11日,法官援引一部加州法律,判處亞歷山大入獄20年。
這部俗稱“10年—20年—終身監(jiān)禁”的法律1999年生效,對持槍犯罪的刑期作出強制規(guī)定。按照這部法律,任何人犯重罪時如果掏槍,處以10年監(jiān)禁;如果開槍,處以20年監(jiān)禁;如果子彈傷人,刑罰為25年監(jiān)禁直至終身監(jiān)禁。
法官認定,亞歷山犯重罪并且開槍,適用20年監(jiān)禁。
判決當天,亞歷山大的親屬向法官詹姆斯·丹尼爾求情,請求輕判,得到的回答是“我無能為力”。丹尼爾說:“這部法律沒有賦予我自由裁量權,我無法按照被告人親屬和其他人的愿望行事!
亞歷山大的案件并非特例。佛羅里達州另一起案件中,奧維爾·李·沃拉德在住所內(nèi)開槍,試圖威嚇女兒的男友,遭起訴。檢方認定,沃拉德當時蓄意傷害對方,只不過沒有打中。
與亞歷山大一樣,沃拉德拒絕簽訂認罪協(xié)議,繼而因持槍嚴重侵害他人罪名被判入獄20年。
惹爭議
美國各州中,大約三分之二有類似法律。批評者認為,這類法律強制規(guī)定刑期,使法官無法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而對被告作出合理判決。
格雷格·紐伯恩是一個反強制刑期團體在佛羅里達州分支的主管。他說,在亞歷山大案件中,“我們不認為她沒有犯罪,不認為她不應受到某種形式的法律制裁”,但法官聽取案件全部獨特情況后,應有權作出適當?shù)呐袥Q。
起草佛州“10年—20年—終身監(jiān)禁”法的州議員維克托·克里斯特認為,如果亞歷山大果真出于警告丈夫而開槍,不應受到這種判決。他說,這部法律的初衷是“打擊那些持槍搶劫酒鋪、拔槍威脅他人或犯罪時持槍傷人的暴徒”。
惠曉霜(新華社特稿)
惠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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