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博客內容(即博文)被別人在博客中引用,也未標明出處,內蒙古的哥李強認為對方侵權了。于是他將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決:于芬侵權。昨天,本報消息律師團成員陳艇律師提示,博文也有著作權,網友在轉載時,最好注明出處,盡量避免侵權。
引用他人博文被判侵權
有媒體報道稱,去年6月17日,李強寫了一篇文章,發(fā)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李強隨后發(fā)明,于芬在同年8月2日發(fā)表的一篇博文中,整段引用了他的博文內容,且未注明作者和出處。
李強認為于芬事先未經其批準,也沒支付報酬,這種行動屬于侵權,便將其告上法庭。他請求于芬在其文章中注明出處,公開道歉,并賠償7000余元。于芬則認為引用內容僅占文章的10%,是合理應用,且李強不能證明自己是該博客的所有人。
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強確是博主,于芬引用的是其博文的核心內容,是不合理應用,構成侵權。遂判決于芬結束應用,在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1800元。
網絡博文也有著作權
本報消息律師團成員陳艇律師稱,所有的博客,包含文字、圖片等,只要是原創(chuàng)都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不經著作權人批準,轉載他人博客部分內容,或整體轉帖,未注明作者、出處等,不管是否以贏利為目標,都可能涉嫌侵權。當然,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用于科研、教學、消息報道、國家機關履行公務等12種情況,不屬于侵權行動。
陳艇稱,目前博客轉載侵權容易產生在三大環(huán)節(jié):1、網友出于興趣,私人摘錄、轉載他人博文,文中未注明出處、原作者,轉載后又沒有及時接洽博主、網站。2、在未經博主批準的情況下,網站、論壇轉載其博文,未加以起源注釋、聲明等。3、將他人博文內容,部分或全部摘用于自己的論文、刊物或其他出版物,未接洽作者、注明起源的。
陳艇表現,博文轉載在網上很風行,有些博主反而還盼望博客被轉,不愿追究侵權義務,但不追責并不等同法律規(guī)定不侵權。
標出處作聲明避免侵權
為盡量避免不必要麻煩,陳律師提示寫博客的寬大網友,在轉載博文時要注意用以下幾招防止侵權:
A、在轉載前最好接洽原作者,征得對方批準。B、如果一時無法接洽,需要“先斬后奏”,事后最好及時接洽作者或網站,告訴詳情。C、在轉文時要特別注意標明起源、原作者等信息,或在文中發(fā)表專門的轉帖聲明。D、如果要用于商業(yè)目標,轉載時最好注明“愿為轉帖支付相應報酬,望作者速接洽”等內容,對方也不必定要錢,但至少在心理上舒坦!∮浾 羅璽 郭娟 實習生 孫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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