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快報記者 董毅
去年,本報曾報道過網上商城惡性競爭,在搜索引擎投放廣告詆毀競爭對手惡意搶客的現象。過去一年中,這樣的情況仍然層出不窮,終于有企業(yè)忍不下去了,憤而訴諸法律。記者日前獲得的一份起訴狀顯示,由紅杉資本投資,號稱國內最大的賣鞋網站“好樂買”,最近因為涉嫌侵害競爭對手名譽而被競爭對手訴至北京海淀中級國民法院,這是國內此范疇第一件也是最大一件因網絡廣告侵權而引起的法律糾紛。
1 搜索引擎助長廣告惡意搶客
在現實生活中,商家想在報紙、雜志、電視等媒體中投放一則廣告,需要提交合法經營的法律證明,并且廣告內容也需經核準符合廣告法律的規(guī)定,如不能呈現 “第一”、“最”等片面夸張的字眼,更不能隨便以不適當的方法比較并詆毀競爭對手;不過在網絡世界,這些大家本應遵照的規(guī)矩,被部分商家疏忽了。
記者以某著名網上商城的名字做要害字,在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成果首先顯示的卻是“去××網上商城”,××是該網上商城的最大競爭對手。這樣的情況已經算是很“高雅溫柔”的做法了。
本文前述的這樁官司更離譜:網民在谷歌中輸入要害字——“名鞋庫”(著名鞋類B2C網站),在得到的搜索成果的右邊,援助商鏈接中,赫然呈現“買運動鞋,名鞋庫不如好樂買”的標題與鏈接(見截圖)。該網站在收到起訴后,已去除涉嫌違法的廣告詞,但仍購置競爭對手品牌的要害詞,在正常搜索成果前顯示自己的網站鏈接。類似的情況,在各范疇的B2C網上商城均有產生。
記者從法律界人士懂得到,我國《廣告審查標準(試行)》第32條規(guī)定,“廣告中的比較性內容,不得涉及具體的產品或服務,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較方法。”在我國,既不容許間接比較廣告的存在,也不容許直接比較廣告。因此,像好樂買這樣直接指名道姓地將自己供給的產品或服務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比較的廣告的案例非常少見,直接違背了我國《廣告法》第37條、第40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的有關規(guī)定。
2 風險投資逼迫B2C商家急功近利
記者進一步從互聯網創(chuàng)業(yè)者及VC(風險投資)多方面獲悉,之所以會呈現“好樂買”投放網絡廣告涉嫌侵害競爭對手名譽的官司,重要根源在于目前互聯網產業(yè)的商業(yè)模式存在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引誘了這類事情的產生。
一位VC投資人說:“當風險投資入股某家B2C網上商城時,這錢可不是好拿的,必定會有嚴格的業(yè)務目標;在什么時間達到多少銷售額,盤踞多少市場份額等;更極端的情況是,雙方有對賭協議,如果達不到預計的目標,創(chuàng)業(yè)者所盤踞的股份就會減少甚至沒收。”而一位網站站長更表現,為了第二輪、第三輪融資成功,即使沒有以上對賭協議,也不得不采用特別手段打擊競爭對手。
有報道稱,在去年獲得紅杉資本投資后,好樂買今年2月開端又啟動了第二輪融資,之前已經與包含DFG、光速資本等風投進行了接觸,而好樂買高層也曾流露,已經與DFG、光速資本達成了初步融資意向。
一位VC認為,啟動第二輪融資的前提條件就是“增加率”。好樂買聯合開創(chuàng)人魯明此前也曾流露,每月需以20%~30%的速度增加,并預計公司2010 年的銷售額將達到3億元左右。不過在業(yè)內許多內行看來,這個目標高得有點難以實現,簡直是沒有考慮到有競爭對手的幻想狀態(tài)。
不僅如此,VC人士還流露,每一筆戰(zhàn)略投資都不會一次性到賬!癡C會根據每月每季度的經營數據,分批將資金撥入到位;一旦呈現經營問題,就有可能延期甚至暫停資金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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